□ 李焦明
2014年3月1日,《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施行。该《规程》运行4年多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地促进学校科学发展。在此,笔者仅就学术委员会运行机制如何进一步优化提出自己的思考。
专门委员会也要“去行政化”
虽然《规程》为“去行政化”,对高校学术委员会的人员构成进行了明确规定:担任校级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但《规程》也规定“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且没有对专门委员会构成比例做出明确规定。于是没有进入学术委员会的行政领导纷纷被安排进了学术委员会下设的各专门委员会,使得专门委员会行政领导的比例过高,基本“行政化”。
以某校为例,该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科研工作委员会、师资工作委员会中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委员分别占校内委员数的87.5%、80%、87.5%,且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相应行政职能部门为秘书处,部门负责人担任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人选本应由学术委员会讨论投票决定,并根据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而该校成立学术委员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的文件却由学校行政文件印发,人选由相应行政职能部门提出,报主管校领导同意。如此一来,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完全由行政主导,一线专任教授失去了学术决策权。
学术委员会(包括下设的各专门委员会)只有“去行政化”,学术归学术,行政归行政,学术委员会才有存在的价值,才能实现学术权力对行政权力的制衡,才能实现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才能保障学术的独立性和纯洁性。
设置学术权力清单
2017年4月,多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出台了一系列给高校放权松绑举措,使高校在学科专业、编制、岗位、进人用人、职称评审、薪酬分配等方面拥有更大的办学自主权。如果高校不积极完善学校内部学术治理结构、不加快学术委员会及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去行政化”的步伐,必然导致高校内部权力失衡,由此带来自主权的滥用。
笔者建议采用“清单法”,厘清学术委员会的具体职权,列出学术委员会具体的权力清单,针对学校所有的具体学术事项,明确每项学术事项评价的主体、评价的标准和评价的程序,并在网上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凡属于学术委员会权力清单内的事项,未经学术委员会审议表决的,一经举报查实上级部门一律认定为无效。
同时,要有监管、纠偏、问责、表彰机制,进一步完善学术委员会及其下设专门委员会制度,并畅通群众举报投诉通道。举报投诉的方式除传统信件外,也可以选择电子邮箱、网页留言等,方便群众如实反映问题。反映问题无论是实名还是匿名均应受理,对于实名反映的,还要保障反映人个人信息不被泄露。发现问题苗头,及时纠偏;已造成严重影响的,严厉问责。对一些高校好的做法,应召开经验交流会,及时推广,并纳入相关制度。应经常组织专家召开学术研讨会,分析研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凝聚共识、指明方向、提出对策。
(作者系南京科技职业学院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