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曹叔亮 前不久,教育部等六部门发布《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从基本原则、合作形式、促进措施、监督检查等方面对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作出详细规定与要求,在政策法规层面弥补了职业院校推动校企合作的不足,解决了职业院校深化校企合作长期缺乏法律法规指导的问题。但是,在当前的办学条件下,高职院校深化校企合作即使有了政策法规作为办学依据,仍然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例如,校企合作缺乏专项经费保障、缺乏多元主体之间的协调机制,利益诉求不明确导致企业缺乏合作意愿,实习实训缺乏高水平双师型教师,专业设置、课程体系和企业需求脱节,合作成果缺乏第三方评价机制等。笔者以为,要解决上述问题,需从以下方面重点着手。 第一,拓宽校企合作专项经费的筹集渠道,保障高职院校推进校企合作的运行经费。在以往高职院校推进校企合作的过程中,运行经费主要来自于高职院校自身的办学经费与企业的资助经费,对于大规模的校企合作来说往往捉襟见肘,难以支撑进一步深化合作的需要。在《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指导下,地方政府应以财政拨款、专项资助或税收优惠等形式给予参与校企合作的高职院校与行业企业一定程度的经费支持,部分专业基金会或风险投资机构也可以通过长期投资或股权分红等形式参与校企合作,从而在经费保障方面为高职院校推进校企合作提供多样化的经费来源,保障校企合作的顺利运行。 第二,建立政校行企多元参与的校企合作工作协调机制,完善高职院校推进校企合作的运行制度。由于高职院校推进校企合作不仅需要政府政策的指导与支持,而且需要行业机构与行业企业的大力资助,有时还需要一些专业领域的中介机构居中牵线与协调。如果缺乏有效的校企合作工作协调机制,高职院校推进校企合作经常会面临一些难以克服的制度性障碍与困难。因此,高职院校推进校企合作需要建立政府机构、高职院校、行业协会、行业企业、中介机构、客户代表等在内的多元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才能从制度上保障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充分考虑校企合作参与各方的利益诉求,激发行业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热情。在高职院校推进校企合作的过程中,长期存在“一头热、一头冷”的问题,也就是说高职院校热情似火,而行业企业却不大热心,归根到底是没有解决好合作企业的利益诉求问题。加快推进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必须充分考虑到校企合作参与各方的利益需求,必须做到既能满足高职院校人才培养与教师提升的需要,也能满足参与企业的员工培训与人才供给的需要。当然,其他参与方的实际需求也必须充分考虑在内,方能找到参与各方的最佳利益切合点,激发社会各界参与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第四,建设校企合作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打造适应高职院校推进校企合作的高水平人才团队。高层次、高水平的人才团队既是高职院校推进校企合作的关键因素,也是高职院校与行业企业共同推进校企合作的主要目标之一,因果相互促进,循环往复。高职院校必须加强建设由专职教师与企业兼职教师共同组成的高水平教师队伍,为高职院校推进校企合作提供智力支持与人才保障。校企双方应协商建立定期互派人员交流实践的工作机制,实实在在地在教学实践、科技研发、社会服务等方面开展合作交流,避免因填报材料而相互挂名的形式主义。 第五,优化专业结构、完善课程体系,满足企业对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实际需求。当前,高职院校的专业设置是在政府及教育管理部门的总体指导下申报设立的,虽然有一定的自主性,但仍然不能很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行业企业的实际需要,在职业素质与职业技能方面与企业一线员工的岗位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因此,通过校企合作可以更好地促进高职院校与行业企业在专业设置与课程体系方面的有效沟通与对接。一方面,高职院校可以针对行业企业的实际需求调整专业结构、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体系、教学方法等,以满足企业对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需要;另一方面,合作企业可以将当前或未来的人才需求信息及时反馈给合作院校,并帮助高职院校建立人才培养预警机制与优化专业结构,这样有利于企业更加有效地选聘企业发展所需要的人才。 第六,建立多方参与的第三方评价机制,加强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成果的绩效评估。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参与各方都有自己的利益考量,也都有自己的成果评价标准,有时难免会有一些分歧,如果缺乏多方参与的第三方评价机制,那么校企合作的可持续性将会面临较大的风险。因此,高职院校推进校企合作必须建立包括政府机构、行业协会、高职院校、行业企业、中介机构、产品用户、独立专家等代表均参与的第三方评价机制,经过参与各方的充分协商后,制定统一的评价指标及评价体系,尤其在合作成果的知识产权、产业转化、绩效分配等方面,必须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作者为广州城建职业学院副研究员、教育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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